网络直播营销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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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月2日)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网络直播营销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插图

如今,网络直播卖货越来越多,网络直播卖货产生纠纷,该如何进行责任界定?

对此,司法解释对网络直播卖货民事责任承担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解释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解释第12条对于直播间运营者责任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该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

此外,司法解释用了4个条款对直播营销平台责任作出规定,包括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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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营销行为本身对消费者选择决定的过程具有一定的压迫性,因此须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对消费者知情权最大的影响就是“非现场”,互联网直播营销并不能有效弥补不在场消费者知情权无法有效满足的情形。

另一方面,在互联网直播者的推销语言极具煽动性及明星介入直播的情形下,消费者的决定就会陷入被“操纵”的境地,使得消费者虽知情但自由选择权遭到限制。

规定生效后,“挂羊头卖狗肉”、“李逵李鬼”等直播带货的乱象将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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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老年人消费方面也需要加强法规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老年人经常被各种“引导”消费的案例也不少,子女进行规劝还落下“不孝”的嫌疑。

某些消费品打着“补品”、“营养品”的幌子,分分钟会掏空老年人的口袋。

热情的“干儿子”、“干女儿”,恐怕才是老年人的亲人。

应当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维护老年人尊严和权利,其中包括建构完善的老年人权益保障规范体系,建立专门的老龄事务管理部门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