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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销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月2日)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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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网络直播卖货越来越多,网络直播卖货产生纠纷,该如何进行责任界定?

对此,司法解释对网络直播卖货民事责任承担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解释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解释第12条对于直播间运营者责任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该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

此外,司法解释用了4个条款对直播营销平台责任作出规定,包括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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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你直播了吗?

疫情来临,所有的线下门店运营停滞,无论是餐饮店、食品店,还是超市、社区店,教育培训店,一切都在无奈的停滞运营之中,人们不得不思考线上开店、开售、开播。

其实,疫情只不过是一个导火点,即使没有疫情,未来的营销还是要走上线上的,所谓的新零售无非就是线上线下打通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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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看,每一次“疫情”都会成就一群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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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就说“非典”成就了淘宝。

我们回想一下,2003年,在结束了“中国黄页”之后,马云对团队进行了重组,同年5月宣布淘宝诞生,作为我国第一个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淘宝网打开了对电商世界的新探索。

也就在同年,“非典”爆发,几个月的时间人们都闭门不出,就在许多实体企业纷纷面临倒闭之时,马云的淘宝网却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反而高歌猛进,背后原因当然其中是因为疫情的关系,人们才有时间在家中玩起了淘宝,作为与“非典SARS”同年出现的淘宝,在成立第一年时间交易额就达到3400万。

“非典”间接成就了淘宝,并不是“非典”成就淘宝,应该说是阿里的战略转型成功才更准确。

有句话说得好,成功都是为有准备的人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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